今年5月是《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施行一周年的日子。自《条例》施行以来,全省掀起垃圾分类宣传热潮,各市各街道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与循环利用工作,加强对社区居民的普法宣传教育,弘扬绿色、环保、低碳、文明的生活方式。
适逢《条例》施行一周年之际,带大家来回忆一下《条例》里的具体内容吧!
《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》明确垃圾四分类
可回收物:指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,主要包括废弃的纸、塑料、金属、包装物、纺织物、电器电子产品、玻璃等;
易腐垃圾:指生产经营中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容易腐烂的生活垃圾,包括废弃的蔬菜瓜果、肉类、水产品、米面食品、食用油脂、坚果炒货等;
有害垃圾: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,主要包括废弃的电池(镉镍电池、氧化汞电池、铅蓄电池等)、荧光灯管、含汞温度计、含汞血压计、药品及其包装物,油漆、溶剂及其包装物,杀虫剂、消毒剂及其包装物,胶片及相纸等;
其他垃圾:指除可回收物、易腐垃圾、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。
除上述四大类外,
大件垃圾、园林垃圾和装修垃圾应单独分类。